党的纪律
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
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
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、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
党的纪律主要包括
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
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
今天我们就来讲讲组织纪律
组织纪律
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、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,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、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部分条例
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
(一)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;
(二)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;
(三)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;
(四)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。
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:
(一)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隐瞒不报的;
(二)在组织进行谈话、函询时,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;
(三)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;
(四)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。
篡改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,一般应当予以除名;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,给予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典型案例
案例一: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、机关党委书记汤某,其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,一直未向组织报告;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,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;未经组织批准、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,事后隐瞒不报;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,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。给予汤某开除党籍处分、行政撤职处分。
案例二:某国有企业赴国外进行商务谈判期间,团组成员李某擅自出走不归。李某出走前曾与团组中另一党员刘某商议,刘某还为李某提供了3000美元的路费。本案中,李某、刘某的行为均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。
分析点评
《条例》第七章“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”,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违背“四个服从”要求,篡改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,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,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,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,侵犯党员权利,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(境)外居留权,违规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和在国(境)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,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。
解决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,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、遵守纪律没有特权。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,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,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,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,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,习惯于在党内组织生活中锤炼坚定的组织观念。